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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泛金融化”非法集资相关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25      浏览量:27159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字体:大号 小号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投资理财的需求和渠道逐步多元化。由实体向虚拟、由单一向复杂的方向演化。非法集资逐渐脱离了实业,泛金融化特征比较明显,有的包装成形形色色的理财产品,有的借助消费返利、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等新型模式,同时还呈现出非法集资、传销、诈骗复合交织的趋势。面对层出不穷的投资理财产品,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学会辨别非法集资,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通过正规渠道理性开展投资理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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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以“领导亲属”背书的非法集资

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利用其为某粮食局领导亲属的身份,以倒卖国家储备粮、经营稻花香酒和枝江大曲代理等项目为由,以承诺支付2至5分月息为饵,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拆东墙补西墙”,致使2544.2万元的集资款无法偿还。2010 年中秋节前,因无力偿还债务,杨某携款举家逃匿,2018年6月14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6月4日,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万元。

风险提示:一些特许、垄断投资项目看似能够带来高额回报,若再有所谓的“官员”或“官员家属”担保背书,更加让人觉得安全可靠。但任何投资都伴随着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绝对不要轻信所谓的专家、学者、官员站台,避免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案例二:以“回购返利”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

2014年,张某担任某艺术品文化传播公司董事长。该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通过发放传单、召开讲座等方式,以2万元、5万元、10万元价格向不特定人群销售珠宝,承诺客户购买的珠宝将以回购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还本并返利,同时对外谎称公司的藏品升值前景好、返利空间大,珠宝将拿到国外进行参展,会赚取大量参展费用,骗取客户信任。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张某使用诈骗的方法,骗取客户资金合计1800余万元。经鉴定,该公司销售的2万元的珠宝价值200元,销售的5万元的珠宝价值600元,销售的10万元的珠宝价值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风险提示:一些公司以“回购返利”“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吸引消费者投入资金。此类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请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增强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防止利益受损。

案例三:以“投资理财”为诱饵的非法集资

2017年初,某公司的负责人龙某采用夸大事实的方式,以年息9%-15%以及发放投资红包、礼物等为诱饵对外进行投资理财的虚假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吸收的存款中部分用于相关人员的业务提成及给参与人的红包,剩下的钱款,除一少部分用于公司装修、运营外,被用于购买其他公司股份、个人消费等。经统计,该公司共向514人非法集资3024万元,除去支付给参与人的利息、红包外,尚有2980万元未退还。

经法院审理,龙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

风险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应在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不要相信所谓“低风险、高收益”的说辞。要主动学习金融知识,了解非法集资的套路,提高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守住自己钱袋子。

案例四:打着“虚拟货币”幌子的非法集资

2019年,高某等人利用境外服务器设立“通证银行”投资平台,对外宣称可存储主流“虚拟货币”理财,承诺随存随取,不设锁仓,以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八的高额回报等静态收益模式向公众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同年6月,该平台虚拟货币无法提取。此后,该平台关闭,无法登陆。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通证银行”平台为依托,以投资该平台可持币生息、推荐投资人可获得返利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多地召开推介会、宣讲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分享投资理财经验,并通过微信推广,鼓励社会公众将虚拟货币存入“通证银行”。根据目前报案人员统计,经林某等人宣传,共吸收59人虚拟货币价值达1500万元以上。

林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风险提示:投资过程中,投资者要了解企业或个人吸收资金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考察企业或个人真实的资产、运营状况,分析其承诺的收益是否合理,不要被“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高额的收益”等表象所迷惑。

案例五:披着“高息理财”外衣的非法集资

被告人徐某治于2017年12月27日成立开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以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资金需求方,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邀请、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按月支付利息(1.4%—2.15%),到期偿还本金,并以“现金返利”“现金抽奖”“礼品折现”等优惠活动吸引人员投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自公司成立以来,先后与527人签订《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共计682份,合同金额1231万元。

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治、徐某仕、童某某三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风险提示: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面向不特定群众进行非法集资。本案被告人徐某治等人公开宣传月付高额利息、按期偿还本金,并有“现金返利”、“现金抽奖”、“礼品折现”等优惠活动,但是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超出银行利息的投资都须谨慎。要知道,你看上的是利息,而骗子盯上的是你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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